{{ $t('FEZ002') }} 輔導室|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 規定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 例》第5條規定略以,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本市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方式可參閱「臺北市實 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官網」網址:https://teecid.tp.edu.tw/Home/AnnDetail/36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網址: https:// tpnee.tp.edu.tw/
備註:
*本次申請為針對112學年度第2學期,已申請112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學生家長無須再提出。
*113學年度的申請日期為1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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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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