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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檳素養學習錦囊」 電子書

{{ $t('FEZ002') }} 學務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91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販 賣、交付或供應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物質、物品予 兒童及少年。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 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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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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