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114年3月28日府環候字第1143027997號函訂定
一、 本規範依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範所稱低碳永續產品,指經環境部、經濟部能源署、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協議之國家或地區所認可,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碳足跡減量標籤、台灣木材標章或森林驗證標章等低碳永續產品。
三、 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辦理低碳永續採購應依「臺北市政府推動永續綠色採購計畫」辦理。
四、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時,應優先選購低碳永續產品,如因特殊原因或採購需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 機關辦理巨額之勞務或工程採購,採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辦理決標者,應將投標廠商之企業社會責任及未來履約低碳永續應用情形納入評選項目。
機關辦理未達巨額之採購,得準用前項規定。
六、 機關得視目的、需求及國內外採購趨勢,訂定更優採購產品規格,提高節能減碳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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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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